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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快遞】

智慧型手機日漸普及,日前有男子從中國大陸引進號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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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型手機日漸普及,日前有男子從中國大陸引進號稱「世界第一間諜」的中國新型監控軟體加以販售。使用者只須傳送一通簡訊,無須手機主人點閱,就能連線監控機主的行蹤,且能進行現場實境監聽。這種監控程式安裝完成就可立即啟用,並自動隱藏,連工程師都難以察覺異常。有不肖徵信業者用來為客戶監控目標,一旦遭此軟體鎖定,不論是通話內容、圖檔傳送、簡訊、通訊錄,統統無所遁形,甚至還可以衛星定位掌握機主行蹤。也有許多民眾購買此軟體監控自己的另外一半。

如果民眾竊聽或竊錄之行為,究竟應適用刑法第三一五條之一,還是適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刑法第三一五條之一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四條第一項之適用關係為何?若民眾是為了取得證據而竊錄配偶之電話通話內容是否成立無故竊錄罪與違法監察通訊罪?均有加以探討之必要。

【月旦系列文章】

1.吳耀宗,私人為了取證而竊錄他人電話通訊之合法可能性──評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台上字第四五四六號刑事判決及相關實務見解,月旦裁判時報,3期,2010年6月,114-121頁。

2.王皇玉,論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四條與刑法第三一五條之一的適用疑義──兼評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台上字第五八○二號判決、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一年上訴字第一一五三號判決與九十四年上更(一)字第五九二號判決,月旦法學雜誌,160期,2008年9月,249-26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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